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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人数再创新高!磨刀不误砍柴工,除了坚持复习还有这些考前重要事项速了解!

杭州求是新理想高复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 | 阅读次数:

据悉,今年全国高考报名1078万人,再创历史新高。与这么多人“同场竞技”,你准备好了吗?除了临考复习、调整心态,还有这些“基础工作”要做好!进考场需要带什么?不能带什么?哪些行为属违纪行为?



 

针对近期个别地区疫情情况,教育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细化防疫组考方案。指导各地认真研判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加强防疫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健康登记、卫生消毒、隔离设施等防疫措施,切实保障考生和考务人员安全健康。

 

01

 

必须要带的证件

 

1. 准考证

 

2. 身份证

 

注意:考生须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02

 

可携带的文具物品

 

1. 2B铅笔

 

2. 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

 

3. 直尺、圆规、三角板

 

4. 橡皮(无封套)

 

5. 毛巾(擦汗用须拧干)

 

6. 饮料(无商标纸)

 

7. 口罩(不得妨碍身份识别和验证)

 

注意:考生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请提前备好文具,在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

 

03

 

严禁携带的物品

 

1. 手机等各种无线通讯工具

 

2. 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

 

3. 涂改液、修正带等

 

注意:除了必要的文具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尤其注意规避上述违禁物品。如有,请在进场时按照监考老师的指令放在规定区域。考生一旦将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带进考场,不论主观上是否故意、不论是否使用,均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

 

注意!

 

这些行为属违纪!

 

高考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严肃的国家教育考试。考生应主动遵守考试规则和有关法规,以免因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01

 

违纪:取消该科目成绩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处理:考生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02

 

作弊:各科考试成绩无效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处理:考生有上述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提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03

 

违法: 判刑!

 

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特别提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高考等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等罪行将严惩。考生请谨记诚信考试承诺,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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